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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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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了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载明“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止”,并在该省原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
作者 黄曦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19年第12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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