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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Provisions on Playing and Singing the National Anth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Diplomatic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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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9年第35期36-3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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