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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新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对照这一条,笔者认为至少有两方面的认识需要澄清。
作者 董扬
机构地区 OICA
出处 《汽车与社会》 2019年第31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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