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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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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行为特征在此类案件中未能满足。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但“秘密性”应当是相对于有财产处分权的人而言。若只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就认定为盗窃罪,则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互联网上使用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22期64-6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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