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或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22期80-8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