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党内法规纳入软法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不"硬"。因为软法未必"软",而硬法也未必全都"硬"。软法与硬法的划分主要是基于有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凡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都属于软法,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则一律归入硬法。在定性国家法之外的其他发挥着类似法律作用的社会规范方面,软法尽管可能不是一个最恰当的术语,但却是目前尚无法为其他概念所取代的概念。鉴于党内法规的软法性,其不宜上升为作为硬法的国家法。将党内法规上升为硬法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也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6期132-141,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