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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国内税收规定——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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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作者 高金平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12期27-30,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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