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冒名处分行为本身的特殊性,该行为虽然理论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鉴因其并不完全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故又不能简单据此断定该类案件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中,善意第三人意欲交易的对象指向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真实权利人而非冒名人,导致法律行为的"名"与"实"发生了分离。这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实质的三方结构,与善意取得法律关系的结构存在本质区别。分析来看这种法律关系结构与无权代理行为最为类似,故对此类案件的司法适用,建议参照无权代理制度,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变量,在立法上增加明定判断法律关系结构的基本规则,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和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条件予以细化。同时,在司法上应尽快建立系统化的审判思路,从法律关系的结构出发,正确区分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冒名处分不动产之间的适用场景以完善司法适用。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25-132,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2019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司法案例研究”(2018SFAL020)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项目(TJFX18-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南开大学2019年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63192312)
南开大学2019年度项目(631927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