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刑法未将被害人作为主体纳入犯罪中作整体评价,有逾越刑法最后手段之危险。若须降低此种危险,被害人教义学提供了一个视角: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为构建行为人——被害人二元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根基。应明确二元刑法体系的价值追求,以法益为桥梁,贯穿于行为人的值得刑罚性与被害人的值得保护性,将被害人的情感需求以规范回应,并重视被害人之行为对犯罪进程的影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从刑事政策、立法以及司法上全面落实二元刑法体系,既能使信息被害人获得刑法保护,又可对行为人不枉不纵。
作者
陈小彪
李瑞华
Chen Xiaobiao;Li Ruihua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4期24-37,共14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6BFX062)
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创新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救济研究”(项目编号:CYS18166)
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被害人教义学视域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8XZXS-1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