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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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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与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前者的所有权归集体,后者的所有权归建造者,在流转方式上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有限性、“一户一宅”、权利取得的福利性及无期限性等特征,故其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民事纠纷的执行领域,强制执行农村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同时满足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以上房屋、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受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住房、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等条件.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第4期134-135,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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