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商品存在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传统的私益诉讼救济不足以解决权益侵害问题,金融监管的软性管理需要借力公益诉讼进行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催生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在金融消费公益诉讼专门规定付之阙如的背景下,因应之策是:增加金融公益诉讼量身定制的专门特别规定;厘清金融商品"公益"保护的本质是让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免于实际损害或免陷损害危险;拓宽原告主体至市、县两级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检察院;侵权构成要件"过错、因果"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立专项基金并完善诉讼费用收取规则。
出处
《福建金融》
2019年第12期69-7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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