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就业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和大数据平台进行运作,具有平台依赖性和数据化本质特性。而传统劳动关系以“从属性理论”及其相关要素标准体系在新的就业模式下已形成一定缺失,形成了劳动关系认定和司法实践的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衍生矛盾,这些矛盾还将随着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内部数据性的提高进一步加剧。应当注重平台型就业的运行逻辑和数据化本质,增加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定标准,加强数据平台的法律规制并促进大数据环境下劳资双方的有效协商予以法律与社会回应。
出处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19年第7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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