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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特色与借鉴 被引量:1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 of Resolution Action for German Shareholder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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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采用“二分法”的立法模式,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两种情形,且均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董事和监事,适格被告为公司。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审理,《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审理和合议庭审理制度,且无和解程序。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判决具有片面对世效力,原告胜诉判决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德国股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体规则和裁判规则的融合,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作者 蒋丽华 Jiang Lihua
出处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86-90,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GYB1813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66

  • 1钱玉林.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J].法学,2006(11):35-44. 被引量:47
  • 2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 3[日]末永敏和 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 4[韩]李哲松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4-56页.
  • 5[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国资合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507页.
  • 6《日本公司法》第847条第6款.
  • 7褚红军,俞宏雷主编.《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249页.
  • 8《韩国商法典》第376条.
  • 9《公司法》第22条第3款.
  • 10Vgl. Bokelmann, Rechtsmissbrauch des Anfechtungsrechts durch den Aktionar?, BB 1972,733,734 ;.

共引文献37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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