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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须依法履行 代为履行存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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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农资销售单位,张三系甲公司的员工。张三入职甲公司后,便与公司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保费用。甲公司为了减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风险,就委托乙公司给张三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9月11日,张三在苫盖肥料时不慎从肥料垛上跌落摔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九级。甲公司和张三在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遭到了社保机构的拒绝,理由是张三的工伤参保单位是乙公司,而张三受伤时的用工单位是甲公司。由于不能享受社保工伤待遇,张三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作者 李宝星
出处 《中国农资》 2020年第1期11-11,共1页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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