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不同生效判决确定同一债务人在数个债权债务案件中负有清偿义务。执行程序开始后,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倩权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另案其他债权人也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法院应依法准确界定参与分配的主、客体,并依据执行标的的不同属性,要求另案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及时在截止日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避免执行案件久拖不决,从而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提升执行效率的双重目的。若其他债权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仅就债务人(被执行人)剩余财产受偿,而不能要法院予以重新分配或向前述已取得分配财产的债权人追偿。
作者
郭彦鹃
胡晓龙
陈猛
Guo Yankun;Hu Xiaolong;Chen Me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5期100-10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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