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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对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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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为其所有的渝F1D889号出租车在被告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奉节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12月13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12日24时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23期83-85,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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