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免受政府无理由搜查的传统。在卡茨(Katz)案以前,评价搜查行为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时考量的是有形的物理侵入,卡茨案以后,搜查行为已经扩大到了无形的侵入。气味也是隐私,对其搜查是否具有对隐私的侵害性,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忽略。分析美国关于犬类嗅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评价一种犬类嗅探是否合宪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被调查人可能犯罪的怀疑以及被调查者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因而,对家庭、机场、车辆、行为的犬类嗅探是否构成搜查,应当区别对待。我国警犬嗅探搜查存在已久,但无立法规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警犬嗅探纳入搜查的一般程序,并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警犬嗅探构成搜查的具体情况。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6期132-137,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看守所法立法研究”(18BFX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