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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非馈赠 符合条件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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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收受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时,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彩礼。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1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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