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税法实施衔接过程中,因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人与纳税人对于税法理解的差异以及财务处理失当等因素,在税务核算、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程序中产生纳税人溢缴税款的情形。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所构建的溢缴税款退还制度因权利性质不清晰,配套制度设置混乱,有碍纳税人退税权利的行使。因此,必须明确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公法之债”性质,将纳税人退税权利定位为请求权,适当扩展溢缴税款退还的主体,明确溢缴税款退还情形,对纳税人申请溢缴税款退还制度予以诉讼时效改造,统一溢缴税款返还的范围,以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7-130,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合同法演进视野中商事契约群的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