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人格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格权只能在民法典总则中关于人的部分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人格权不是取得权,因此,它不可能是与物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以及其他取得权相平行的一种权利。这两个方面的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不应该成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不过,根据康德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关系原理,人格权既由民法规定,也由宪法规定;但即使由民法规定,它也不应该成为独立的一编。
出处
《世界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81-92,共12页
World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