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题目的“取士”主要是指“以文取士”;以文取士,简明地说,就是将“文”作为重要准则和试项来选任所需之士的制度。这个“文”,相对狭义地说,是指考试所用的各种文章(体),也可延伸至相关学识和技能。以文取士的精神(包括意识、理念、原则等)及活动,古已有之;其有史可据的制度性施行,最晚也可溯至汉初文帝的诏举贤良文学。相沿至于唐代,国家全面实行以文取士制度,形成庞大而严密的制度系统,并著为典章,载入文献,成为一代盛事,亦为后世所取法。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1-128,共8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唐代文学制度与国家文明研究》(18JZD016)
上海高水平大学建设上海师范大学中华典籍与国家文明战略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