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制度进行规定,作为一项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其理解及适用极不统一。从各级各地法院的实际运行来看,该制度实然与应然间呈现出各种乱像,症结主要在于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对象的性质识别不准等方面。同时清厘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裁判文书中就该制度认识思路可发现,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抽象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全,而非对第三人拥有或者支配财产的保全。因此,该制度的规范化运行需要文书规范表达、秉持谦抑审慎审查原则、合理配置保全各项权能、畅通到期债权保全裁执衔接机制、有效提升保全实效等。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4-9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