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 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 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 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出处
《会计师》
2019年第22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