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国际条约所固有的滞后性和高度抽象性,演化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愈加重要。条约能够进行演化解释的前提必须是缔约方具有这种意图,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原始意图与嗣后意图。前者是基于体现条约原始意图的一些证据;后者是基于缔约国的嗣后行为或者嗣后惯例。同时,条约演化解释的幅度受到条约目的与宗旨、缔约国嗣后惯例等的限制,且应当是条约术语含义随后变化的范围内。演化解释是条约解释过程中对时间因素的一种考量,有利于消除条约用语的模糊性、平衡条约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与其他因素一起共同在条约解释中发挥作用,对国际裁判机构及中国都具有重大的适用价值。
出处
《学理论》
2020年第1期69-72,共4页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