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带来的客观情况的变化,用人单位基于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内在需求可能会改变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从一则典型的调岗案例引出问题,梳理我国法律和地方性裁判规则,借鉴域外司法经验提出规制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合同变更权的建议,包括明确基本原则、限制非书面变更的具体范围、设立变更程序、明确统一适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明晰用人单位违法变更法律责任的承担。完善用人单位这项权利,才能保障企业经营权,维护劳动者法定正当权益,以平衡劳资利益关系。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6-92,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