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2年4月,王某开始与星光器材公司合作从事防盗门的安装、维修业务。具体合作流程为:星光器材公司承接到防盗门安装和维修等业务后,与王某协商一个施工价格,然后由星光器材公司填写施工单,王某根据星光器材公司的指派前往现场施工,双方不定期结算劳务报酬。期间,星光器材公司曾为王某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但是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期间,一般身穿星光器材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上印有"盼盼防盗门"字样。王某的工作证由B商业广场项目经理部发放。星光器材公司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中并无王某及与其从事同性质工作的安装工人。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9年第22期19-20,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