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创新。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需要在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处理好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的关系、强化“严紧硬”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扭住“常态”,推进标本兼治,聚焦“落实”,强化执纪问责,深化“三转”,提高履职担当,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效能。
出处
《科技风》
2020年第2期243-244,共2页
基金
西北工业大学2019年度党建研究基金(编号:DJY201907)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2019年党建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