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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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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2017年6月,被告太昌餐饮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锐速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市长寿区经营“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乙方员工工资由甲方通过银行直接代发。2017年8月3日,原告李清华与锐速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
出处 《农家致富顾问》 2019年第2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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