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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的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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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认为,“分工”导致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产生,使社会分裂为私人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表现为人类的一切私人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它代表着特殊的个人私人利益。因此,市民社会是“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作为“私人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的个人而存在,是每一名市民社会成员的最终目的。
作者 高露 谢洋洋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36期292-293,共2页 Young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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