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区会所通常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专有部分的规定,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不作为小区业主的天然共有部分。然而,开发企业兴建小区会所时通常在规划申报书中以"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等名义申报,且在对外宣传中常以"小区配有会所"等字样吸引购房者。如此,小区业主往往以为小区会所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区会所权属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往往采用实际用途、合同约定、公摊面积、成本分摊、规划申报项目等标准综合判断小区会所权属,但规划项目说与成本分摊说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不宜作为判断会所权属的决定性依据。
出处
《上海房地》
2020年第1期35-4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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