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事类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引发了对时事类短视频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思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主客体两方面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主体方面,《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互联网新闻行业设置了极高的准入门槛,只有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国有互联网平台有权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客体方面,受合并原则的限制,"单纯事实消息"的表达方式极为单一,短视频形式的多样性排除了其作为前者的可能,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客体之"时事新闻"。但是立法将"单纯事实消息"同著作权合理使用之"时事新闻"的概念混淆,应将后者扩大解释为包括时事类短视频在内的所有新闻作品。
出处
《新闻世界》
2020年第1期72-76,共5页
News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