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保险待遇在地方立法中普遍遭受限制,随着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而面临愈发严重的风险.然生育保险待遇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具体化形成了完整的权利内容规范构成.基于我国特殊的宪政体制,应该充分发挥现有的备案审查制的功能和潜力,由对地方立法享有备案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四个合宪性审查基准进行合宪性审查.现有部分地方立法至少在立法权限基准、抵触基准和合理性基准等三个方面难以通过合宪性审查,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6期65-77,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研究》(项目编号:14ZDB127)之子课题“民国江苏司法档案与法律适用研究”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D2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