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流理论对自然资源权利体系的构建,是以作为客体的自然资源的不同类型为标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进行类型化建构的.这一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未能从整体上抽象归纳出资源权中相同的权利类型的共性特征和普适性理论;存在同一自然资源客体上的权利划分不清;不能很好地解决“资源权堆迭”的问题等.新近以“利用方式—权利客体”为标准的资源权体系建构的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传统分类方法的不足.以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为标准对权利类型做第一层级的划分,在此基础上辅以自然资源客体的不同类型的标准对权利体系做第二层级的划分,建构起具有内在逻辑的权利结构体系,应当成为资源权体系类型化的基本路径.
作者
王剑
史玉成
Wang Jian;Shi Yucheng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6期78-89,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度委托项目《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反思——兼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选择》(项目编号:CSERL-FDH-1801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