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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议环节在“人大主导立法”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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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主导立法”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2011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当中。该文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1]。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
作者 孙莹 农智杰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1期47-50,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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