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审查标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新《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以合法与否来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传统审查标准的突破,都将审查标准停留在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这一维度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依然没有形成统一且立体的司法审查标准。构建立体式的审查结构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筛查标准,一方面可以在传统的合法性审查与司法实务中的合理性审查两者之前,建立越权审查的前置性程序,进而形成越权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的递进式三重审查标准;另一方面则可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种类上的差异将其划分成不同类别,而后再进行三重审查标准,最终得出一个合理准确的司法审查结果。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34-38,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