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对现代社会影响重大,它要求我们把自己与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来使用。然而,围绕"人格中的人性"与"目的自身"两个关键术语,国内学界的主流诠释与流行于英语学界的科斯嘉德式的诠释存在较大分歧。科斯嘉德式的诠释主张"人格中的人性"是指一般的设定目的的能力,并且主张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价值来源,在这种意义上叫做目的自身。但这显然是对康德的曲解,因为在康德看来,两种目的的价值在性质上与来源上都截然不同。设定目的的能力惟有独立于偏好、仅仅以自身为规定根据时才是目的自身。人生而是自我立法的自由存在者,从而必须被当作目的自身来对待,这才是"人是目的"的核心内涵。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7-123,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康德后期伦理学研究”(15CZX049)
天津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重点课题“伦理学名著H.J.帕通《定言命令式》翻译与研究”(19YZD-1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