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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再犯规定中的“被判过刑” 被引量:3

“Have-been-Convicted” in the Provisions of Drug Recomm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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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刑法》第356条中的“被判过刑”,应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禁止重复处罚原则与文义边界三个角度进行实质理解。“被判过刑”系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包括实施了这些毒品犯罪行为但因为犯罪竞合没有以这些罪名定罪的情形),经我国法院确定生效的判决宣告刑罚。通过反面判断方法辨别是否重复处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即围绕涉嫌重复处罚的争议事实,考虑为了否定其中一项评价,在必要最小限度内应当取消哪些案件事实;再考虑取消这些事实后,另一项评价是否还能成立。若能成立,则不构成重复处罚;若不能成立,则属于重复处罚。同时构成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两次。在三犯以上的情形中,判断是否重复处罚时,待评价的事实为后罪行为本身是否因无视前罪或中罪刑事体验反映出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而不应机械地考虑前罪的刑事体验是否在中罪与后罪中受到重复评价。
作者 曾文科 Zeng Wenke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7-72,共16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2019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中日首都治理中非刑罚性犯罪制裁运用经验比较研究”[项目号BLS(2019)C00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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