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属管辖权应被纳入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间接管辖权条款,而间接管辖权条款不应限于专属管辖权。间接管辖权的审查应以被请求国法为依据,但不应适用被请求国的直接管辖权规则,应当采用详细列举间接管辖权基础的条款模式,有利于促进判决流动的对等性、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提升管辖权事项的可预测性。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间接管辖权条款应包括肯定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有利于促进个案正义。应当完善一般管辖权、应诉管辖与协议管辖、对合同和侵权纠纷的管辖权,以及具有保护性质的管辖权基础。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0-181,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创新‘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项目号18VSJ049)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课题“中外司法协助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横向课题)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项目号201806270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