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行政诉权要件之一,原告适格之正确判定攸关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对原告适格的判定主要存在两种进路:宏观判定进路基于一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主观公权利保护抑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不同,分别探讨原告适格的范围;微观判定进路则以解读立法中的原告适格条款为中心,从主观公权利是否存在、原告对主观公权利受损之主张需达致何种证明程度来刻画原告适格的边界.两种进路在我国之运用尚存缺憾:运用宏观判定进路时,极易忽略客观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运用微观判定进路时,未能界定原告对“主观公权利受损”的证明程度.为此,应在全面认识二者的基础上寻求化解之策.将两种判定进路的应然关系定位于“先宏观后微观”的协作关系,可有效化解单一进路下的尴尬,既有助于扭转客观诉讼原告适格问题被长期忽视的局面,也避免了对“主观公权利受损”作无谓解读.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1期59-73,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程序瑕疵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研究”(项目编号:18CFX01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