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使用者因算法决策的黑箱属性而享有算法权力,处于事实上的支配地位,这极易损害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算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算法技术的良性发展,应当赋予算法相对人算法解释请求权以对抗算法使用者的“算法暴政”.算法解释请求权脱胎于知情权但超越了知情权的构架,因其重在保证算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平衡算法使用者与算法相对人利益而区别于算法相对人享有的数据访问权.算法解释请求权包括事前公示、事后解释与错误更正三项权利内容,且受比例原则的限制,以相关性为前提,以可理解性和可救济性为标准,以“算法决策造成显著影响时”为行使条件.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1期143-156,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算法解释权及其权利构造研究”(项目编号:CX20190418)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9CFX067)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