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调解为首的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①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行政调解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导致权利人诉累增加、义务人违约成本低廉、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无法发挥、司法实践处理方式矛盾等问题。笔者试图从效力位阶、法制史、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行政调解协议之应然效力及其法理,并作出赋予行政调解制度强制执行力的程序建议。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10期31-36,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