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①,一旦法官滥用权力滋生腐败,那么司法将无法发挥吸纳社会不满的安全阀作用。为防止法官权力行使的任意性,世界各国基本都构建了法官惩戒制度,以预防和惩戒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广义的法官惩戒制度包括法官弹劾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前者是指法定的惩戒机构和人员对违法犯罪或渎职失职的法官依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制度;后者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违法违纪和渎职失职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狭义的法官惩戒制度仅指后者的这种内部处罚。我国并没有独立意义上的法官弹劾制度,只有狭义的法官惩戒制度。法官惩戒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事务,在世界各国受到了高度重视,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建立了适合自身的惩戒制度。本文无意于全面探讨法官惩戒制度,而是选取法官惩戒事由作为切入点,对比域外国家法官惩戒事由的设置状况,考察我对法官惩戒的事由设置,并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9期31-36,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