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原则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倾向。主要是由于重大事项范围界定不够明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之间的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把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2期4-8,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