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调解制度的构建是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制度构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调解制度中不同的律师调解平台存在着不同的对接程序,不同的对接程序间接赋予了律师调解协议不同的效力,这导致了对律师调解协议效力认识的困难。根据调解协议形成的机理,律师调解协议应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层效力。在实体效力层面,应尊重该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属性,保障其合同效力;在程序性效力层面,应尊重律师调解的民间属性,不能随意赋予其具有审判等公权力性质的程序性效力。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9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研究”(FXY2019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