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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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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尤某于2012年4月18日入职A公司,担任该公司设立在B商场的专柜导购员职位。2016年以来,因B商场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导致A公司的专柜严重亏损,故A公司决定将该专柜停业撤柜,计划将尤某调岗至公司其它专柜继续从事导购一职,并将调岗计划书送达了尤某本人。但尤某以新调整的工作岗位离家远、交通不便利为由拒绝就职。A公司在2016年7月20日告知尤某,可为其提供通勤补助,如其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及时就职,将与尤某解除劳动合同。最终A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为由,向尤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尤某不服,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 孟麟 宋荣鑫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9年第1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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