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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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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9年3月,骆先生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客服主管,但公司并未给骆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随工资发放现金作为社保补贴。2019年10月,骆先生请求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骆先生要求公司补缴3-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已在骆先生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由其自行参保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
作者 陈昌衡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9年第12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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