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缔结的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合作。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并非偶然,其产生和发展既有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也体现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以及提升整体司法鉴定能力和执业水平。鉴于目前对于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概念、性质以及效力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区域合作中也还存在协议效力不明,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区域合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应当通过明确区域司法鉴定协议效力,厘清不同主体开展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界限范围等途径予以解决,同时还应抓住生态环境建设的机遇,加强环境司法鉴定领域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逐步完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1期78-86,共9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2016YFC08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