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年第2期52-65,共1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