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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判断主体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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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识产权法中,侵权判断主体的界定关系到裁判者应从谁的视角对知识产品之间的相似度进行判定。与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该问题在著作权立法文件中缺乏规定,学术研究中也很少予以关注,实践中更是存在着类型多样的主体选择,规范性明显不够。相较于其他主体类型,以相关公众作为规范化的单一判断主体可在客观度、邻近度和包容度等维度得到充分的合理性论证。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聚焦作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个性化特点,充分借鉴包括商标法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应做法,科学、合理、有效地确定作为著作权侵权判断主体的相关公众范围、获取该类主体的认知意见并将其运用到对知识产品相似度的判断之中。
作者 杨红军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2-180,共9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2018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关联条款实证研究”(2018-YXXZ-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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