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质疑——兼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0

Closely Questions About Applicant’s Right of Terminating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Discretionarily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人身保险中,法律赋予保险人相对方合同任意解除权,根源于人身保险合同之射幸性、保险标的之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综合实力对比之悬殊性及对合同权利义务实质公平的追求。但投保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源于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地位定位的失当并与保险合同的特质和目的不合,从而出现由被保险人以其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却由投保人享有合同效力控制权的怪现象。以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而讨论其应否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个伪命题。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承担保险费之给付义务以及便利合同之缔结等都不足以构成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理由。以被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名实相符,才能修复因合同当事人地位错置而紊乱的保险契约法律体系,否则因角色地位错置而导致的权利内耗将使利益天平倾向于保险人而使被保险人作为保险保障对象的立法目标偏离。
作者 尹中安 Yin Zhong'an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1-114,共1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FX016)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4

共引文献52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